十二怒汉背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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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陪审团制度和"全体一致裁决"原则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人数较多,一般为12至23人,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由12位陪审员组成,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陪审团的职责是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而不是找出是谁犯的罪。
《十二怒汉》中的陪审团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即小陪审团。陪审员的选择是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的,因此,《十二怒汉》中的12位陪审员互不相识,而且从事不同的职业。陪审团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在听完整个案件法庭审理后,凭借生活经验和内心良知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使用法律进行最终判决。《十二怒汉》中法官一开始就指示,不管有罪还是无罪,“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之所以要强调这句话,是因为美国进行案件的裁决时所奉行的是“全体一致裁决”原则。
案中的控罪是一级谋杀案,所有陪审员的裁定必须一致才能将裁决(verdict)上呈给法官判决(sentence);如果裁定罪名成立,少年将被判处死刑,如果他们不能达成一致裁定,那就会出现“悬而不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官就会宣布“失审”,意思是在作出判决之前审理就结束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再审,直到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影片中在第一次投票之后,11人投了有罪票,只有八号陪审员投的无罪票,经过大家的一番讨论后,八号仍然坚持已见,这时十号陪审员愤怒地说:“如果你想使陪审团不能作出判决的话,悉听尊便。这孩子会再次接受审讯,然后仍然会被判有罪”。可见,如果陪审员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产生hung jury,就会另外选取12人重新成立陪审团,重新听审和评议。
(二)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
美国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审判并被判定有罪之前,必须假定嫌疑人是清白的,这就是(《十二怒汉》)开头部分八号陪审员所说的“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得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十二怒汉》开头时,法官在陪审团进行评议前说了一段指导性的话:“如果你们能够提出合理的疑点(reasonable doubt),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判决被告无罪;如果你们找不到合理怀疑,那么你们必须基于自己的良知,判处被告有罪。但是,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一开始只有一人投无罪票,后来经过八号的坚持和陪审员们的激烈辩论,大家最终发现案中的一些“合理疑点”。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最终12位陪审员一致裁定被告无罪。其实作为被告的男孩是不是真正的无辜,可能谁也不知道,也许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补充和完善,但是美国法律奉行的是“宁纵勿枉”原则,因为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需要学会尊重它。
(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除了上述所说的原则之外,《十二怒汉》中还提到了一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原告对于其诉,以及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被告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在第一次投票后,当陪审长要求二号陪审员说为什么投有罪票时,二号说“我只是认为他有罪,我是说又没有人证明他没有罪”,对于二号的无知,八号立即驳斥道:“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根本不需要开口说话。可见,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并不是所有陪审员都很了解,这是因为陪审员是随机抽取的,不能也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对法律制度相当熟悉。这也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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